证监会修改大股东增持的规定后,沪深两地交易所迅速发布文件,为落实新规提供了具体指引。
8月2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在网站上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其中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下称相关股东),如果一年内增持不超过2%的,可以先增持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两家交易所的规定均自8月28日起施行。
8月27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内容第二款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将豁免申请由事前申请调整为事后申请,其次是证监会将以简易程序申请豁免事项的处理期限由五个工作日调整为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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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指引》规定,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之日就将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应当在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的增持计划,同时应当承诺一段时间内不减持股份。
如果后续增持计划得到实施,而且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的1%的,相关股东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内发布相关公告。
深交所的规定在此处略有不同,规定相关股东在12个月内增持股份至1% 及2% 时,应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上交所规定,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深交所则规定,相关股东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首次增持之日后的12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
不过两家交易所均规定,如果相关股东计划在12个月内增持股份超过2%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方能增持公司股份。
沪深交易所对增持的时间也加以限制。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相关股东都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此外,上交所还明确规定,拟实施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人若通过增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交易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
深交所也规定,若相关股东违反指引规定,会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处分;如果相关股东增持行为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深交所将上报证监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