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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鼓励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

2008年08月13日 20:39 来源于 caijing
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暂安排增加灾区200亿元再贷款额度

  尽管信贷支持部分着墨更多,央行等部门细化后的震区金融支持意见未再提及“并购贷款”。
  8月13日,央行会同“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细化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其中要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灾区“三农”的信贷支持。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国务院此前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下称国务院21号文)、《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尽管对信贷支持部分着墨更多,但未再提及国务院21号文中提到的“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据银监会有关人士不久前证实,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并购贷款问题,并在起草草案,将会同多个相关部门商定。
  《意见》明确,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六个月还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
  《意见》强调,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增加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2008年安排增加灾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如有需要可再适当增加。对灾区金融机构继续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允许提前支取特种存款。适当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并根据灾区需要,适当拓宽使用范围。
  今年5月15日,央行对灾区下达支农再贷款额度15亿元,并各增加成都、绵阳再贴现额度5亿元,同时暂缓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意见》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到灾区设立分支机构。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证券交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功能,引导各类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其中,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
  《意见》强调,各金融机构要加快整理核实灾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及企业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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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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