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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将牵头“三会”做实监管协调

2008年08月13日 08:19 来源于 caijing
央行将加入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联席会议,这一制度也将实质性恢复并定期召开

  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公布在即,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也随之步入实际操作阶段。
  获悉,即将公布的央行“三定”(指编制、岗位、职责的核定)方案中,提出了央行金融稳定局的新职能——承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运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的工作。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要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负责,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制度。
  在央行的“三定”方案中也明确“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下称“三会”)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中编办人士介绍说,“会同”的实质就是牵头。获悉,央行将加入“三会”的联席会议,这个联席会议制度也将实质性恢复并定期召开。
  金融协调机制问题此前已经谈论多年,但真正的协调机制并未建立。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3年6月初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起草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并于9月18日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2004年3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出席了会议。但此后“三会”共同参与的部级联席会议便罕有召开,而且上述会议也并未有央行的参与。
  2003年,在银行业监管职能转移到银监会后,央行的“三定”方案确定了央行新的三大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取代了原有的“金融监管职能”。
  2003年12月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央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可以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为了适应职能调整的需要,央行总行设立了金融稳定局,分行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设立了金融稳定处。成立之后,金融稳定局参与了大型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改与重组,并每年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2006年数家大型银行上市融资之后,综合经营与海外扩张被提上日程。如交通银行提出,首先“积极争取成为综合经营试点行”,然后“在条件成熟时组建金融控股集团”。
    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讲话中提出“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当时,有传闻称在之上设立“超级金融监管机构”。据悉经过多次内部讨论后,国务院最终决定目前暂不建立这样的部门,而是要做实监管协调机制。
  此后银行综合经营之势加快,银行控股信托公司已屡见不鲜,多家银行还上报了申请参股或控股保险公司的方案。
  今年2月,为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显而易见,银行并表监管只是对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一个方面,目前保监会和证监会还没有类似的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如何协同监管还是空白,很多问题需要“一行三会”进行协调。
  一位知情人士对此评价说,央行“三定”刚刚下发,相关部门都在考虑如何操作,以前“三会”签署的备忘录是实行主监管制,将来具体如何监管还不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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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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