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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富:如何应对偿付能力下降

2008年07月15日 15:30 来源于 caijing
吴定富强调要突出监管重点,着力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投资型业务快速发展、保险资产管理和公司治理不完善及内控不严等四类保险行业风险



  在经过近年来的高速发展后,保监会未来的重心逐渐放到了规范和监管上。
  全国保险监管公司工作会议于7月15日在北京召开。在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重申,要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他指出,在下一个阶段要切实抓好两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方面分别以车险和寿险销售误导为切入点,规范保险市场。车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的70%以上,数据不真实和理赔服务质量差的是车险业务的主要问题,而销售误导是寿险投诉最为集中的领域,从这两个问题入手,保监会希望通过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另一方面要突出监管重点,着力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投资型业务快速发展、保险资产管理和公司治理不完善及内控不严等四类保险行业风险。
  吴定富指出,今年以来,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呈下降趋势,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的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 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
  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此外,还存在投资风险。部分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出现了强烈的投资冲动,超范围、超比例投资以及不规范关联投资时有发生。
  鉴于此,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和监管队伍建设,设立稽查局和培训中心,并将设立稽查委员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四个非常设机构,以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能力。
  7月10日,吴定富签署了2008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在6月30日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通过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管控保险行业风险。
  根据新出台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低于100%)、充足Ⅰ类公司(偿付能力高于100%但低于150%)和充足Ⅱ类公司(偿付能力高于150%)——并将对这三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吴定富在15日的大会上表示,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付能力阶段不足的公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加强分保、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上市、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金,缓解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
  对于改善偿付能力不积极、措施不力,造成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保监会拟采取限制业务、限制分支机构批设、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方式,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
  至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影响正常运转的公司,保监会提出要加大监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分支机构现金流的监控,以及费率执行情况和数据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对个别现金流困难的公司,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针对投资型业务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吴定富提出要在精算制度、条款费率管理、销售资格、销售区域、偿付能力要求、投资渠道等方面,研究制订相应对策。
  “要密切关注寿险公司分红特储、万能平滑准备金提存的动态情况,深入研究分析各公司的精算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保监会同时要求寿险公司密切关注各类业务的退保情况和满期给付高峰应对情况,提前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吴定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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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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