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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在灾区重建中获准先行

2008年07月01日 14:48 来源于 caijing
国务院21号文为并购贷款灾后重建放行,将成为对实施多年的《贷款通则》的一项重大突破



  为银行和股权投资基金翘首企盼的并购贷款终获中国政府首肯。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下称国务院21号文)提出灾后重建的财政支出、税收、金融、产业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两天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上海召开的“2008(第六届)中国并购年会”上亦透露:“人民银行将探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并购贷款的可行性,推动该领域的立法,制定相关监管标准。”
  对于如何从操作层面开展并购贷款,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有关负责人称,央行将研究并购贷款的有关问题,目前还没有制定并购贷款的管理办法,国务院文件中提到的“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目前还主要是针对灾区的个案处理,比如对前往灾区实施并购的企业缺少资金,可以考虑发放并购贷款。
  据银监会有关人士证实,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并购贷款问题,并在起草草案,将会同多个相关部门商定。
  国务院21号文对并购贷款只有概括性的描述:“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在坚持总量从紧宏观政策的同时,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调剂力度,将信贷资源向受灾地区倾斜。受灾地区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满足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资金,支持当地恢复重建合理的信贷需求。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受灾地区没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跨地区贷款业务,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
  业内人士认为,并购贷款的提出,无论对于银行还是企业、股权投资基金而言,都将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虽然杠杆收购在国外非常普遍,但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对股权贷款、并购贷款进行了限制。
  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大家越来越意识到并购对产业整合与提升的重要性。近年来,央行有关领导一直在呼吁以市场化的方式发展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制定《贷款通则》,其中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从而限制了并购贷款。
  苏宁在上述会议上表示,在国外的并购中,杠杆收购、垃圾债权、股权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为产业整合提供了充沛的资金,针对产业整合对金融服务业提出的新的融资要求,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建设,“我国企业境内外并购实践都要求我们尽快研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适当的时候对《贷款通则》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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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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