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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户存放

2008年06月27日 22:15 来源于 caijing
上市公司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资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将于6月28日正式发布。今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上市公司一次或累计使用募集资金超过一定数额及比例的应通知保荐人。
  据新华社报道, 《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新华社报道称,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规定》自6月28日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当日起上市公司新增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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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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