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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国内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出台

2008年05月21日 18:29 来源于 caijing
由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颁布,上市公司选择现金申报期限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5月20日,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联合颁布了《上市国内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规定上市公司选择现金申报期限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随着市场并购重组的活跃和手段的丰富,现金选择权业务已成为上市公司实施吸收合并等重大重组方案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二)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即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指引》规定,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现金选择权期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第三方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三方(或上市公司)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则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股份转让确认书》,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办理资金结算以及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登记、资金清算后,向上市公司出具新的股东名册。
       上市公司办理完股份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应当及时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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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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