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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

2008年05月08日 18:59 来源于 caijing
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要求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5月8日联合下发通知,小额贷款公司将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银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还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指导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即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司设立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并一次足额缴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在资金来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在服务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同时鼓励其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指导意见》强调,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指导意见》还表示,在监督管理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指导意见》特别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根据人民银行数据,截至2007年8月,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和内蒙古5省(区)的5个试点县(区)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共成立7家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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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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