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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大宗交易细则

2008年04月22日 16:28 来源于 caijing
配合证监会《指导意见》,两交易所对大宗交易系统的参与资格、转让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4月20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后,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出通知,针对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作出具体规定。
  在这份题为《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两交易所配合证监会《指导意见》,对大宗交易系统的参与资格、转让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参与资格,《通知》规定,交易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和申请程序另行规定。
  关于转让方式,《通知》称,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以配售的方式或公开发售的方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此外,《通知》还规定,对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在大宗交易市场转让。同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大宗系统的转让应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月20日晚,证监会公布的《指导意见》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据了解,上证所的大宗交易业务开始于2003年1月10日。2003年8月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规定,上证所会员和拥有上证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必须通过网上申请获得审核通过,取得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颁发的有效数字证书,方能成为大宗交易用户。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上证所会员办理。
  上证所规定,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证监会《指导意见》的出台,被普遍认为是力图缓解市场担忧的“救市”行动。据悉,2008年全年A股市场的解除限售条件的存量股份总数高达1353.64亿股,今年8月更将出现220.74亿限售A股解禁的高潮。不少投资者认为,今年数额巨大的“大小非解禁”将会给市场带来沉重压力。
  然而,《指导意见》甫出,便招致多方议论,但对市场的实质影响不大。更有行业人士认为,《指导意见》限制了当初付出股改对价的“大小非”股东取得的场内流通权,与股改的宗旨背道而驰,恐带来负面的市场反应。
  4月21日,沪深两市开市井喷后即迅速回落。沪指微涨0.72%,深成指跌1.75%。今天(4月22日)午盘大幅下挫,午后沪指跌破3000点的心理关口,这是自2007年3月20日以来首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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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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