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湖南株洲中院对原郴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樊甲生及其妻盘丽进行一审判决:樊甲生因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9年;盘丽艺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樊甲生夫妇受贿所得赃款200余万元,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家庭财产400余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据新华社报道,株洲中院认定,2001年至2006年,樊甲生在任郴州市长助理、助理巡视员、郴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盘丽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收受贿赂主要是为行贿人开矿、办厂等事项向县、市有关部门打招呼。
同时,樊甲生为达到自己职务升迁的目的,从2000年元月至2006年元月,借逢年过节走访,郴州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人事变迁之机,先后九次向原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行贿。
樊甲生现年53岁,系郴州资兴市兴宁镇光明村人,是继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之后,郴州官场窝案公开审理的又一副厅级官员。
樊历任安仁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2003年经李大伦提拔进入郴州市委常委,分管工业。 杂志此前了解到,在李大伦当政郴州的七年时间里,当地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嘉禾拆迁案”、“全国公积金第一案”,可谓丑闻倍出。
2006年夏天李大伦被查后不久,在樊甲生的主持下,郴州市委宣传部下发了一个“三不准”文件:即不准给外来媒体提供新闻线索;不准接待外来媒体记者;不准与外来媒体记者串联、合作等。下发对象包括郴州市直单位、新闻机构及各县区机关。樊因此有“三不准”宣传部长之称。
樊任郴州市委宣传部长后,一条重要的生财之道就是,当一些非法开采的小煤矿发生严重矿难事件后,樊常常要求在第一时间对消息进行封锁,而后可获得矿主赠送的干股或现金回报。因此又有“矿难新闻灭火队长”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