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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创高管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开庭

2007年02月07日 19:30 来源于 caijing
孙乃亮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共8700多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月7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孙乃亮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共8700多万元一案。
  北京市检二分院指控,孙乃亮在担任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下称中创公司)信托部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公司融资业务的职务便利,于1996年4月29日至1997年10月24日,在吸收存款过程中,以虚假支付利息名义,将中创公司2000多万元公款转移至其个人控制的北京新技术创业投资开发总公司泰华公司(下称泰华公司),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还指控孙乃亮挪用公款6700多万元:其一,1995年5月至1997年3月,孙在担任中创公司大连办事处副主任、信托部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融资业务的职务便利,以泰华公司名义,虚拟该公司替中创公司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宣武区支公司款的手续,挪用中创公司4262多万元公款至泰华公司,后又将其中的4200万元转移至沈阳合作银行营业部进行经营活动。
  其二,1996年6月至1997年9月,孙乃亮通过其个人控制的泰华公司、半岛公司,以反复存款并获取高额利息的手段,将中创公司的1500万元公款挪用至沈阳合作银行进行经营活动。
  其三,孙乃亮在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订立委托投资合同后,将该基金会支付给中创公司的950万元公款,挪用至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济宁证券交易营业部进行股票经营活动,并将中创公司的1500万元公款挪用。
  公诉机关认为,孙乃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并将本单位公款挪归个人使用,进行赢利活动,数额巨大,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孙乃亮当庭表示“不属实”。他辩称,起诉书指控他在中创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均为名义上的,他在中创公司没有上过一天班。他自1991年从工商银行宣武支行调至中创公司后,就被委以创办中创公司山东代表处;1992年从山东回来后,也未实际到任。至于起诉书指控其贪污、挪用行为,孙称并没有发生在他担任泰华公司法人期间。
  孙乃亮的辩护律师认为,中创公司是国有股份制企业,其中有部分股东属于民营性质。孙与中创公司之间是承包聘用关系,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起诉书的指控均为单位行为。关于涉案款项,孙乃亮并无据为己有,且无个人牟利。
  成立于1985年的中创公司隶属于原国家科委,主要从事金融融资业务。1998年中创公司被清算,包括北京和平里信用社等十多家北京城市信用社向其主张债权,涉及资金4.15亿余元。
  2月7日下午4点,庭审至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宣布休庭,第二天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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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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