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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立规 直播人员等应具从业资质

文|财新 朱亮韬
2021年12月31日 20:07
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明确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
news 原图 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禁止代言,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图/财新 梁莹菲

  【财新网】在越来越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营销各类存款、贷款、资管、保险等产品的背景下,央行等七部委拟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作出规范。

  2021年12月31日,央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知识产权局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其中提到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禁止代言,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等。

责任编辑:霍侃
版面编辑:沈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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