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全月)“董监高”任职新要求出炉,11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共56条,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管理、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被业内俗称为“董监高”。在任职程序方面,《管理办法》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将人员聘任的自主权还给经营机构。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的基本任职条件,并优化部分任职要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监管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