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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信披规则 强调董监高责任

2020年07月24日 22:04
T中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解决投资者和管理层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7月24日,证监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披办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二是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三是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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