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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担任CDR存托人 在纽约或香港要有股票托管资格

2018年06月16日 12:09
T中
商业银行需最近一年资本净额不低于4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在纽约、香港等地区合计拥有五家以上境外机构等

  【财新网】(记者 李明明)6月15日晚间,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担任中国存托凭证(CDR)试点存托人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和持续监管要求等,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存托业务,除需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获得银保监会批准外,还应报经证监会批准,并列举了九个条件:

  为注册在中国境内的独立法人;最近一年的资本净额不低于4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在纽约、香港等地区合计拥有五家以上境外机构,且在纽约或香港地区的机构应具有股票托管业务资格。其中,对于母行存托业务经验丰富、行业声誉良好且其母国监管当局与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有良好监管合作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资本净额和境外机构家数、股票托管业务资格要求可按母行口径进行认定。

责任编辑:凌华薇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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