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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三审:降低公募基金公司股东门槛

2012年12月25日 22:46
T中
全国人大对基金法进行第三次审议,降低了基金公司主要发起股东的门槛,审批权上调至国务院

  【财新网】(记者 张冰 任重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对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下称《基金法》)进行第三次审议,在第二次审议中,第十三条对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做了规定,其中第三项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

  而在审议过程中,有地方以及部门认为,为了适应基金行业的发展需要,发挥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参与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建议适当放宽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要求。

责任编辑:陈慧颖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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