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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大股东任意3月减持不得超过1%

2016年01月09日 18:54 来源于 财新网
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财新网】(记者 康淑)2016年开年第一周四个交易日大盘四度触发向下熔断,两日提前收盘,沪指四天累计下跌11.7%。周六(1月9日)上交所发文通知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通知》)。《通知》称,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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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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