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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2012年05月22日 15:01 来源于 财新网
行为人动机目的清楚、手段明确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无意中听到”等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不被纳入其中
2012年5月22日,新闻发布会会场。 图片来源:最高法院网站

  【财新网】(记者 王紫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22日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内幕交易解释》)。该法案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内幕交易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窃听、骗取、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种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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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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