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下称《指引》)。该《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指引》鼓励保险公司建立7-13人组成的董事会,并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指引》提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并明确了董事会改选的相关程序。
《指引》首次明确了在保险公司内设置“董事会秘书”岗位的制度。无论是上市保险公司,还是非上市保险公司,都需常设董事会秘书。为更好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董秘的职责重点包括: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向保监会报告公司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会议通知及决议;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告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等。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董事报酬制度,明确各董事的报酬或津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公司治理报告中,以表格方式分项列明每一位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当年从公司领取的所有收入。
为防止“一人独大”“一股独大”,《指引》还规定,董事会法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或其他个人及机构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对于一人兼任数家公司董事这一现象,保监会表示,鉴于独立董事的重要性,独立董事原则上一人不能兼任四家公司的独董。对于保险行业业界的产寿险公司,只能各自兼任一家。■
( 王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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