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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渝先行试点 六险企获准推专属商业养老险

2021年05月16日 13:1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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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运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配置权益类资产比例可适当放宽
此次试点中所指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图/人民视觉

  【财新网】(记者 吴雨俭)老龄化与少子化已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危机。而近期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更是拉响了我国老龄化的警报,养老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而大力发展以商业保险为代表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则是养老金融改革的关键环节。5月15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亦是我国在补齐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短板的一大尝试。

  此次试点中所指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试点方案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交费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信息披露、产品管理等作出规范,并明确了在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资本要求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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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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