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国务院发文严防项目资本金名股实债 三类情形不得作项目资本金

2019年11月27日 20:54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利用权益工具筹集的资金,若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的,不可用作项目资本金
11月27日,国务院下发通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做出调整,并细化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可作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沈凡)作为对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落实,国务院11月27日下发通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做出调整,并细化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可作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11月1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降低部分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并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其他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资本金,但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50%。

  何为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在市场上出现多种解读。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私募基金、永续债与类永续债、资产证券化收入、政府产业基金等,都有机构认为符合条件。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杨胜忠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