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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对QFII与RQFII追缴税款

2015年03月08日 21:11 来源于 财新网
监管层明确将对QFII、RQFII在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之间取得的资产转让所得依法征收追缴企业所得税。问题来了:现在说追缴,当年干嘛不按规定直接征收?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 驻香港记者 杨刚)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有关部门拟针对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税收采取专项清理活动,追征税款的时间范围为2009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3月6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财税79号文),明确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税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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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卿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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