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霍侃)“四审”终于通过的预算法修改,对此前争议颇多的国库管理问题,维持了1994年版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表述,即“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此前,2012年6月的“二审”稿和2014年4月的“三审”稿,都删除了这条规定,并新增一款“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修改意味着央行在国库管理体制中的地位将被削弱,从“经理”国库变为“代理”国库。在“二审”稿公布后的一年多中,对于央行与财政部在国库管理中的角色和职能,持不同观点的相关部门和学者之间的争辩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