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周群)2月21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实缴资本倍数乘以宏观审慎政策参数,所借资金须用于区内生产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和境外项目建设。
《通知》规定,自贸区内企业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倍,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实缴资本倍数为1.5倍。从境外借用的人民币资金可调回境内,但须存放在上海地区的银行为其开立的专用结算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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