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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负责人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3年07月01日 12:31 来源于 财新网 | 评论(0
在规模庞大、发展迅速、经营存在一定不规范性的理财产品销售方面,银监会通过各种措施规范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也是这一理念的重要体现

  【财新网】(记者 温秀)“要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重要监管目标放在突出地位,通过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扩大市场约束和公众监管效应。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加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积极主动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9日在2013年上海陆家嘴论坛上表示。

  据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刘元介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各主要经济体的一种共识。据介绍,目前全球很多国家都成立了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美英等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是独立于监管部门之外的,而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则是纳入监管范畴,作为银监会的职能机构存在的。刘元也是29日在同一个论坛上做上述表示的。

  该部门是去年5月份挂牌的,基本的工作方针是“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

  去年以来,银监会已经会同多个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进行了检查、梳理、规范,要求各金融机构做到“七不准”、“四公开”,而保护消费者权益正是其首要出发点。在规模庞大、发展迅速、经营存在一定不规范性的理财产品销售方面,银监会也通过发布指引,监管检查和建立相应的信息登记和披露平台,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也是这一理念的重要体现。

  所谓“预防为先”,正是要在消费者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前,就要通过监管手段来有所防范,加以避免。要求商业银行在涉及、评估、审计产品时,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就要将消费者保护的要素镶嵌于业务流程中。

  而“协调处置”,则是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消费纠纷或投诉受理的第一责任人。监管机构则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如果第一次投诉调解未能令消费者满意,消费者再次投诉时,银监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会受理,进行必要的调查、调解和处置,也就是主要处理重复投诉,或二次投诉。

  与此同时,监管当局还引入了三评机制,通过监管考核,业内互评和社会评议,来督促银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针对容易产生纠纷,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销售环节的问题,监管当局提出,要建立两个标准,即标准化的服务用语和标准化的服务流程,以此来尽可能的规避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的误导。

  不过,消费者保护是一个长期的、综合性的系统性工程,要求各方面共同努力,包括消费者自身意识的提高以及金融机构对自身经营行为的主动规范,不可能仅凭监管机构一己之力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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