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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金融机构债券账户间不得交易

2013年05月15日 16:00 来源于 财新网
监管范围从银行理财扩大至保险、信托、基金、券商、境外机构等其他银行间债市交易主体,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受此政策影响最大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m0Nu3cqw](https://a.caixin.com/m0Nu3cqw)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财新网】(记者 王申璐 杨娜)继上周五(5月10日)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向各银行理财部门电话通知禁止其银行理财丙类户与自营账户进行交易结算之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5月14日发布公告,明确规定同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所有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

    除了之前规范的商业银行债券账户,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公告》将监管范围扩大至银行间市场的各类交易主体,包括保险、信托、基金、券商、境外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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