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银监会将银行信用债承销业务纳入授信额度

2012年04月25日 22:26 来源于 财新网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时,应将承诺包销的全部金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纳入授信集中度和杠杆率计算

  【财新网】(记者 杨娜)继2011年1月,银监会针对“商业银行主承销的信用债规模纳入银行客户授信额度”下发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之后,银监会已于上周正式下达通知,自此信用债包销业务正式纳入商业银行授信额度。

   4月12日,银监会已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2]16号,下称《通知》),旨在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时,应将承诺包销的全部金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纳入授信集中度和杠杆率计算”。此前,银行风险管理部门的债券承销业务并不占用贷款授信额度,也不占用风险资本,只作为中间业务临时过渡。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曹文姣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