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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税前扣除政策

2012年04月20日 18:14 来源于 财新网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4月20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通知指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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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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