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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回应上海冠华、龙洲运输预披露问题

2012年02月09日 16:18 来源于 财新网
2月1日前通过初审的企业执行原预披露规则,两公司信息披露未违规

  【财新网】(记者 郑斐)2月8日,证监会就上海冠华、福建龙洲运输(下称龙洲运输)预披露不符合规定的报道,发布新闻答复,称2月1日前通过初审会的企业按原规定进行预披露,上海冠华、龙洲运输未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已明确规定,2012年2月1日前已通过初审会的企业仍按原有做法进行预先披露,即预先披露时间安排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5天,与发审委会议公告同步披露。文章所涉及的两家企业属于此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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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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