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郑斐)12月16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批准额度内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试点办法》,初期试点额度为200亿元。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将会研究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能性。
《试点办法》规定,试点机构应具备下述资格:第一,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第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第三,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收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第四,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