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陈慧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应否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它应受到何种程度的监管?PE基金本身作为资金的集合,应否作为市场纳税主体缴税?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6日举办的“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就这三大争议给出了明确意见。
争议之一是证券的定义。
“《证券法》规范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但并不意味着证券没有其他形式,该法中明确了‘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是什么?起码说明还有本法未列举的证券。”吴晓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