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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基金法修改存有四大争议

2011年04月11日 16:43 来源于 财新网
其中证券定义的拓宽,最大争议聚焦在有限责任制公司方面

  【财新网】(记者 田林)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日前在上海表示,基金法修改尚存四方面争议,并就“证券”定义、“投资基金”定义、基金治理结构、监管原则与分工、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划分等修法中的焦点问题发表了看法。

  吴晓灵说,修改草案中,“证券”定义得以拓宽,将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凭证视作证券,证券投资应包括买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

  吴晓灵表示,“证券”定义的拓展,最大争议在有限责任制公司上。法律界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按《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若将其股东所持的股份定义为证券,也意味着未来的股东有可能不确定,这违背了“人合性”的要求。但吴晓灵表示,亦有人认为,只要是契约约定一部分比例,并通过其他投资人的同意,股份亦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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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毕爱芳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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