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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须审查原件

2010年12月23日 18:22 来源于 财新网
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应采用查询、复核方式予以确认,相关执业规则明年1月1日施行

  【财新网】(记者 安旸)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今后律师在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时,要书面留痕并审查原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要查验其主要股东等的主体资格。

  日前,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签发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下称《执业规则》)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下称《基金细则》)。根据公告,这两项规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执业规则》对主要查验方式和查验事项做出了具体操作性规范。一是书面留痕。采用查证、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各种方式查验的,都应当作好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和相关人员签字。二是审查原件。对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不动产、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存款等的查验,都应当取得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查验的,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三是存疑追加查证程序。对于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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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以超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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