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税总新规截断限售股避税路

记者 王紫雾
2010年11月30日 15:15
通过大宗交易、申购ETF份额等进行限售股转让均需按规定缴税

  【财新网】(记者 王紫雾)国家税务总局30日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新规将截断限售股转让最可能采取的几种避税路径。《补充通知》规定,通过大宗交易、申购ETF份额等进行限售股转让均需按规定缴税。

  《补充通知》中明确指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实质的行为,除因转让取得现金外,取得其他有价证券等经济利益,均需缴税。同时进一步限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张宇哲 |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