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熟悉政策背景的人士透露,此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将上缴红利的范围扩大到部分中央部委下属国有企业,以及适度提高央企上缴红利比例。后者包括三个方案,央企上缴红利比例从提高5%到30%不等,还待国务院最后确定。
2007年5月,财政部和国资委曾联合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试点。这一办法还按行业将央企划分为三类,按不同比例征收:第一类为资源型企业,如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征收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如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征收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暂缓三年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