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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获准开展利率掉期业务

2010年07月21日 10:24 来源于 财新网
保监会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财新网】(记者 马媛 21日发自北京)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明确应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10%,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利率互换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3%。

  此前,仅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泰康人寿、友邦保险和中国平安五家保险机构获准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通知》的发布,意味着开展利率互换交易的主体已由上述五家试点公司拓展至符合条件的所有保险集团、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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