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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股权激励限售股转让暂免征个税

2010年06月04日 13:01 来源于 财新网
国税总局日前印发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对上市公司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转让暂免征税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国税总局日前印发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下称《解读稿》),明确对上市公司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转让暂免征税。6月4日,《中国证券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解读稿》指出,此次明确要征税的限售股主要是针对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前所获得的送转股,不包括股改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

  另外,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规定了征税办法,转让这部分限售股暂免征税,因此,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限售股并不包括股权激励的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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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玉虎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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