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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获许在华设合伙企业 相关PE“松绑”依然未解

记者 王紫雾
2009年12月03日 17:27
外资PE 准入问题无实质性突破,但与原草案相比,相关条文语气上有所缓和

  【财新网】(记者 王紫雾)国务院近日颁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有业内人士认为,外资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此前期待的一些政策突破仍未出现。

  根据《办法》规定,从施行之日起,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将被允许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进行投资,且在华所设合伙企业无需经过商务部门批准,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草案(下称草案)。这一决定公布后,立刻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随着上海、北京、天津等城市对于金融中心建设的竞争,以及外资PE在中国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更为关注《办法》草案的审批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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