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网站上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表明,经过长达近三个月的酝酿,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的实施细节终于尘埃落定。
关于试点企业,《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名单将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确定。为了避免风险,要求所选择的试点企业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丰富的国际结算业务经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既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完成,也可以选择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