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停办外币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自2009年5月27日停止办理外汇局承办的外币清算业务。
通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于6月30日前向总局申请关闭所有外币清算账户。外币清算业务停办工作完成后,需接受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安排的对外币清算业务的业务审计。在清理未结束前,有关业务人员不得调离原工作岗位。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贸易量、外汇储备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逐渐增加,外币资金跨行流动增量很大。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了规范外币清算业务,1994年和2000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及相关细则。2008年7月,中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全面建成,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上海浦东银行在内的四家中资银行首先获得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