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宣布,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人寿)。
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阳光人寿成立于2007年12月,隶属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保险集团)。据其网站资料介绍,目前阳光人寿在国内55家中、外资寿险主体中排名第16位。
中国保监会宣布,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人寿)。
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阳光人寿成立于2007年12月,隶属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阳光保险集团)。据其网站资料介绍,目前阳光人寿在国内55家中、外资寿险主体中排名第1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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