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规定,鉴于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要在其自营投资、创新业务、IPO、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加强监管。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称,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于上市证券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包括证券自营超过一定额度,可能需要及时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上市证券公司可以每年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自营投资的总金额;实施自营投资过程中如果发生情况变化,可以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表决并予公告。
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规定,鉴于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要在其自营投资、创新业务、IPO、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加强监管。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称,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于上市证券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包括证券自营超过一定额度,可能需要及时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上市证券公司可以每年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自营投资的总金额;实施自营投资过程中如果发生情况变化,可以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表决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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