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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严禁央企投机衍生品交易

2009年03月24日 20:49 来源于 caijing
在多家央企衍生品巨亏之后,作为出资人,国资委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对于相关业务的细化管理要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下称国资委)3月24日发布通知,责令中央企业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国资委提醒央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不得盲从,防止被诱惑和误导,违规从事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通知》称,国资委将针对央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组织清理工作。纳入清理范围的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这是国资委第一次提出对央企衍生品业务进行细化管理要求。
  据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人士介绍,国资委此次主要是从出资人角度,要求央企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加强国资委对央企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管。
  国资委在《通知》中对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要求企业严守套期保值原则,禁止投机,应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并从经营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方面进行规范。
  《通知》尤其对持仓规模进行了严格控制——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通知》强调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通知》还要求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十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衍生品业务持仓规模、资金使用、套值保值效果等情况;对于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企业应当在事项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对于持仓规模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规模规定比例、持仓时间超过12个月等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备。
  对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据了解,国资委已经启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正在对少数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的
东航、国航等央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将依据前述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发生了损失就应承担责任。”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人士对此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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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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