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牵头监管融资性担保业务以来下发首份文件,取消对与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以上的限制
银监会日前下发特急文件,明确取消对与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以上的限制。
这是继2月初,国务院下发文件,要求银监会牵头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部际联席会议后,银监会针对担保业下发的首份文件。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称,经济过热时期,针对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大量风险,监管机构在2006年提示风险时曾要求与银行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1亿元以上,然而在2008年初发布的一份金融支农的文件中取消了这一限制,因而目前下发的文件乃是“旧事重提”。有银行人士表示,这意味着,监管部门或将对担保业治理和发展采取更积极的态度。
早在2006年5月29日,银监会曾发文要求“银行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银行应比照借款人对担保机构进行整体资信调查,“防止因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或将资本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等对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在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建立违规担保机构的‘黑名单’制度。”同时,“对为担保机构通过关联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为非法办理贷款提供便利的违规违纪人员,应严肃查处。”
2008年4月,银监会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中,要求“取消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资本金起点限制,鼓励担保公司在其代偿能力内对农业贷款提供担保。”
而在最近下发的标有“特急”字样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57号文)中,银监会称,近年担保行业已经成长为一个有活力的独立行业,得到了中小企业、银行及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的普遍认同,银监会2006年发布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已不再适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根据授信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自主选择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力强、资本实力与其担保额度相适应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不过,一位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人士表示,由于经济下行期担保公司风险逐步加大,以及不规范操作影响,银行并不太愿意与担保公司合作,银监会特急文件对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业务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银监会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负责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