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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建基金经理注册制

2009年03月20日 22:20 来源于 caijing
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应向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任职前须先通过考试和注册


  
中国证监会3月20日公布了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基金经理任职前须先通过考试和注册,对频繁跳槽的基金经理作出了制度上的规范。
  相比2006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原《指导意见》,新修订的《指导意见》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对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也作了规范,同时加强了对基金经理任职的行政审查。
  《指导意见》增加了要求基金经理应通过证监会及其他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考试,并须通过所任职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
  《指导意见》还增加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拟聘用管理基金未满一年的基金经理,要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据了解,上述新增内容,对基金经理的任职要求更为严格,而对频繁跳槽的基金经理作出了制度上的限制。
  自2007年以来,由于A股市场的上涨行情,不少公募基金经理由于受净值排名的压力,以及看到私募赚钱更多、工作更自由等因素,频繁跳槽,由公募转私募的情况屡见不鲜,对公募基金产生不小的影响。
  监管部门有关人士去年就对记者表示,要遏制这种现象,并对那些从私募转回公募的基金经理要有严格审查措施。
  新《指导意见》的上述内容正是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基金经理频繁跳槽的担忧。
  针对允许基金新开展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也规定,在投资管理人的人员聘用上,不应对其有所特殊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还适应新的形式,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另外,《指导意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通信管理作出了新的特殊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指导意见》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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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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