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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分红酝酿新规

2009年03月09日 20:21 来源于 caijing
酝酿规定今后推出的基金产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年最少分红的次数

  中国证监会近日向部分基金公司征询意见,以酝酿颁布关于基金分红的若干新规定。
  征询意见的若干新规定中,尤为突出的内容是:今后推出的基金产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年最少分红的次数,不过关于分红时点以及基金拆分等问题,没有在这次征询中明确。
  200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则应通过合同,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依照上述管理办法,国内开放式基金产品一般在合同中约定收益分配为每年至少一次,条件是当年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余额、收益分配后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等。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制度规定不完善、合同条款模糊,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往往在唱分红的“独角戏”,可随意决定分不分、分多少以及何时分,对此,持有人则只能选择被动接受。 
  由于分红是封闭式基金持有者获得收益的主要来源,封闭式基金的分红制度执行起来也较为严格;而开放式基金的持有者更关注净值增长,因此,基金合同中关于收益分配的条款多粗糙笼统,执行起来也不尽如人意。
  比如,根据Wind资讯统计,从2007年1月1日至今,有16只开放式基金从未进行过分红,涉及13家基金公司。它们在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盈利,合计截留了高达810亿元的可分配收益。在这些基金产品的合同中,“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每年至少一次”的条款赫然在列。
  由此,此番证监会拟推出的分红新政策特别强调,要求约定分红的基金,必须在合同中规定每年最少分红次数。督促基金公司执行分红条款。
  一位基金行业分析师表示,目前基金行业新规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最终稿仍没有确定。他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分红也不是强制要求,关键是要明确分红条件,给投资者以明确的预期,并方便基金公司执行。
  为此,证监会此番酝酿的新规首先要求基金合同必须明确是否分红;约定分红的基金,必须在合同中规定每年最少分红次数,以及每次分红金额占可分配收益总额的最低比例;并要求红利发放日距离可分配收益的计算截止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虽然此番酝酿的新规对基金分红有一定的规范,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比如分红时点和经过拆分的基金的后续处理。
  上述分析师指出,在分红时点上,新规仍然没有明确,是否应该以年度收益为基础来分红,并将年度分红安排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或者一段时间内完成。
  另外,在2006年和2007年的上涨行情中,部分基金产品进行了拆分,即在保持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对于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总数的内部调整,目前常见的情况是将较高的净值回归到1元左右。尽管目前一些基金净值已经低于1元,但如果还原到拆分前的情况,则可能触发了分红条款。
  比如根据Wind资讯的统计,2007年至今,共有78只基金进行了拆分,前述16只“铁公鸡”中,就有九只进行了拆分,目前净值全部低于1元面值,而如果根据拆分比例折算回去,净值全部高于1元面值。
  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基金公司不仅在拆分前没有经过与持有人的协商,拆分后,没有提及如何重新考量基金单位净值和面值的关系,也没有在基金契约中充分考虑并明确指出拆分对分红的潜在影响。而且,令人遗憾的是,拆分风潮后成立的新基金,仍然没有在基金契约中充分考虑并明确指出拆分对分红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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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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