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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首次纳入监管

2009年02月16日 22:37 来源于 caijing
银监会肯定了现行信托公司与“阳光私募”合作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模式。在对“阳光私募”设置较高准入门槛的同时,亦要求对私募基金经理进行备案
银监会肯定了现行信托公司与“阳光私募”合作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模式。在对“阳光私募”设置较高准入门槛的同时,亦要求对私募基金经理进行备案

   
游离监管之外多年的“阳光私募”首次被纳入监管范畴。
    银监会近日下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指引》),对现行信托公司与“阳光私募”合作的证券投资业务模式予以了肯定,且在对“阳光私募”设置较高准入门槛的同时,亦要求对私募基金经理进行备案。“阳光私募”是指通过信托机构向特定投资人发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金,其中担当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通常拥有证券投资的主导权。
   《指引》最为业内关注之处在于,对“第三方顾问”(即“阳光私募”)的资质设立了门槛。在一些常规要求如“投资顾问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之外,《指引》还对投资顾问公司作出“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要求。
   “这是监管层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管理,在承认阳光私募模式合法化的前提下,加入准入门槛,有助于私募基金业优胜劣汰。”深圳某信托公司经理表示。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陈巍表示,实收资本1000万元的门槛对以结构化证券信托产品为主的上海地区私募基金影响不大。但在私募基金活跃的深圳,一些纯市场化运行的私募基金或将受限。
    上述深圳信托公司内部此前对投资顾问的门槛要求是不低于500万元。“《指引》可能会卡掉一部分私募基金。”该人士说,他们正与部分投资顾问沟通,希望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以达到“1000万元”的标准。
    另外,《指引》要求,“今后信托公司对第三方顾问的选聘程序需向银监会或各地银监局报告。”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朱南松认为,对私募基金实行备案制,意味着此前由信托公司主导的部分权力转移至监管层,如监管层将拥有对私募基金经理的否决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指引》还禁止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包含“保本”约定。诸如信托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不得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等规定。
    陈巍认为,上述规定对保本性质较浓的上海地区私募基金构成较大影响。不过,朱南松表示,目前上海证大公司部分结构性信托投资产品仍然在发行进程中,未受影响。“《指引》对此类产品在保本性质的界定方面不是很清楚。”
    目前在国内信托集合理财产品中,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占据市场主要份额。据统计,2008年证券投资类集合信托产品发行268个,占所有信托产品的40%,是所有资金运用方式中最高的,发行规模192亿元。
    去年以来,多家信托公司产品遭受成立以来最为惨重的损失。山西信托、中诚信托、西安信托、安徽国元等多家信托公司纷纷对旗下部分产品做出提前终止计划的决策,清盘出场。
    之后,银监会相关部门赴各地调研信托公司及“阳光私募”运行状况。此次《指引》出台,意在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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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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