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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给金融类国企“打分”

2009年02月02日 19:25 来源于 caijing
盈利能力成为影响“成绩”的主要因素,而评价期间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将被扣分

  2009年,财政部将首次给金融类国企的绩效打分,。
  近日,财政部下发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表示,将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金融类国企)进行综合评判,绩效评价结果以85分、70分、50分、40分为分数线,并通过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类型来区分。
  金融类国企被划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控股公司四类。主要考核的指标为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能力、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四个方面,绩效评价周期为每年一次,并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由于行业差异,四项指标在不同金融领域中的比重不尽相同。
  比如,金融控股类公司的评价指标只有盈利能力和经营增长状况两类,分别占比60%和40%。银行、证券、保险类公司的上述两项指标则分别只有30%和25%。在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状况方面,银行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方面指标占比较高,达30%;证券类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方面指标占比达25%;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认可资产率方面的指标占比30%。
  除基本指标外,经济效益上升幅度显著、经营规模较大的金融企业,可予以适当加分,而在被评价期间发生重大损失、信息质量失真等情况的企业,也将予以扣分。
  比如,财政部规定,如果金融企业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金额超过平均资产总额1‰,或者虽未超过1‰,但性质严重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被扣除3分。而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此外,财政部表示,如果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将视情况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被要求于每年5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省级财政部门也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资料报送财政部,并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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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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