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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推进保荐制度改革

2008年09月12日 22:27 来源于 caijing
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严格保荐代表人管理,强化监管措施

  为了回应此前业界对保荐人制度提出的诸多意见,继续完善保荐制度,证监会出台了新规。
  9月12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旨在充实完善保荐制度,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并称是为发行体制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做准备。
  《管理办法》加强了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此次修订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取消了原来对保荐机构必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要求,强化了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证监会将保荐代表人数量的最低人数,由两名提高到四名;并给予三个月时间,让保荐机构在业务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进行调整。
  《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强化其责任意识。此次修订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同时,也突出了保荐代表人在保荐项目中的主导作用 ,将原“项目主办人”名称改为“项目协办人”。
  新规定也增加了券商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权限,对保荐代表人将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还将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人担任项目协办人的年限,从一年放宽到三年,但也相应严格了对从业经历的要求,更强调境内市场的特定证券发行项目。
   《管理办法》还强化了监管措施。新规增加了现场检查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监管事由,细化了监管范围;并引入责令公开说明等新的监管措施。
  此外,《管理办法》调整了保荐业务中的部分业务。新规原则上取消了联合保荐,只允许大型项目可以联合保荐;但保荐机构在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引入一家无关联关系的保荐机构,采取联合保荐的形式,推荐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上市。
  此次修订实现了保荐与主承销的分离。允许联合主承销,即保荐机构只能由一家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则可由多个保荐机构担任。新规还细化了对发行人有关辅导的内容。
  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向社会征求反馈意见,9月26日征集完毕。随后根据反馈意见,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3年12月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将会停止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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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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