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券商业务审批拟放宽

2008年09月09日 22:27 来源于 caijing
相互关联的证券公司,可以利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的不同,分享同一业务资格,这对合资券商尤具意义

  证监会准备为证券公司的业务限制松绑。
  中国证监会9月9日对外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下称《草案》),并对外征求意见,《草案》放宽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审批,并对关联证券公司避免同业竞争首次明示了两种可选途径。
  《草案》规定,证券公司对其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如满足下列情况可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此举意味着证券公司一旦取得经纪业务资格,即可对其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草案》也允许证券公司在无需取得自营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投资风险较低的证券,即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投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不用取得自营业务资格,亦可直接进行投资。今年6月起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方面,仅明确了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草案》首次明示了避免产生同业竞争的方式,即相互间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上作明显区分的关联证券公司,相互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可以经营相同的业务。
  这是自去年底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明确关联证券公司不能同业竞争后,首次明示上述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可以避免的方式。此前受财富证券控股的华欧国际证券,即采用在长三角地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方式,利用区域划分的方式取得了和财富证券同时经营经纪业务的资格。《草案》的这个规定,未明确将国内合资证券公司排除在外,这就意味着国内诸多合资券商,欲寻求经营与国内母公司相同的业务,也可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这对诸多合资券商尤具意义。
  此外,国内尚存在诸多相互控股的关联证券公司,上述两种划分方式,也给这些公司提供了共同经营同一业务的解决办法。
  此外,《草案》还规定,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两种。对创新业务的展开将遵循逐步扩大的过程:先由若干证券公司试点,然后决定是否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后正常推开。
  如果有对《草案》的反馈意见,则须在今年9月23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版面编辑:运维组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